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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徽商会
CHONGQING  A.C.C.C

商会章程

重庆市安徽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重庆市安徽商会。英文译名为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缩写A.C.C.C。

第二条本商会性质是由在渝皖籍工商业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在渝皖籍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单位团结一致,努力为国家的社会发展、政治经济建设谏言献策、出资出力。本商会竭诚为会员服务,积极提供产业经济和教育、科研信息;提供商机;提供科研、教研机会;提供经济合作与产业发展的平台;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咨询;提供权益保护措施;提供相关持续发展和规模发展的理论和指导意见;使商会成为重庆徽商之家,成为会员与商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两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沟通、商情互动的纽带。努力把在渝徽商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在渝徽商的奋力崛起。本商会充分利用优秀的徽文化、传统的徽商美德和皖籍人才资源,为重庆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商会地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商会的住所暂设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一村3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积极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协调、教育培训,提供商机和其他各种机会,给会员带来实惠和便利,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和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开展与当地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协作,拓展合作与经营渠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五)开展渝皖两地经济互动活动,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六)建立商会活动场所、信息平台、物流枢纽,开展徽文化与徽商文化的研究与传播,为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务;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三章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皖籍在渝的工商企业及皖籍

工商企业在渝的分公司、子公司等,以及部分皖籍在渝工商业个体经营者。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拥护本商会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相关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取得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九条会员入会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商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副会长以上单位推荐;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书(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本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将视情节和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除名处分。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员代表人被剥夺政治权利。

本章程生效后,因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丧失会员资格又重新申请入的,应补交之前所欠的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商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1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商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天 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

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本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诚信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三)具有担任协会理事、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管理履责或企业管理从业记录、协会工作经历;

(四)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指派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

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商会,报本商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商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其代表代为出席、表决。

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本商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商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秘书长采用聘任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商会会长任期届满,如无非正常原因不再担任会长职务的,可聘请为本商会荣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商会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商会办公会等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相关协议;

(五)提议相关机构人员的聘用、辞退,并提请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通过

(六)行使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商会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报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议秘书处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意见,经会长或分管常务副会长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五)组织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交由会长办会会或理事会决定,并监督执行;

(六)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负责检查督促本商会商会办公会和会长办公会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

(七)审核入会会员申请,报告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八)联络和协调本商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联络和协调本商会与兄弟商会之间的关系;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审定并监督本商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决定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见;

(五)审定本商会重大评比表彰名单、重要文件;

(六)提名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七)审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及报酬事项;

(八)研究通过会员入会申请。

理事会及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代行理事会职权。

会长办公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出现使商会声誉受到或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自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向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辞职;若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辞职的,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有权决定罢免其任职资格。下列情形视为使商会声誉受到或可能受到重大影响: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认定的其他使商会声誉受到或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形。

在出现上述辞职或罢免情形时,理事会应当于【30】日内召开会议增补相应人员。其中,会长从常务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只有一名的,由该常务副会长直接递补),常务副会长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新增补的人员任期同该届其他人员任期一致。

第三十五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监事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监事发现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商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商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商会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商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条本商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商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商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商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社会捐赠;

(三)接受政府资助;

(四)政府购买服务;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性收费;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本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并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具体标准。本商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本商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要的办公费用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监事有权向本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监事的查询,本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商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本商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本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商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商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商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团体因发生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四)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五)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六)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本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会长办公会。

第七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本商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60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300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四)理事、会员单位:2000元/年


商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鸿大道小苑一村33号(观音桥商圈燃气大厦附近)
联系电话: 18623540551                            商会座机:023-86550699